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95號
TYDV,104,重訴,95,20220907,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王興江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被 告 王萬全
王年東
王郁仁(原名王年濱)


王年烈
王年雲
王蘭香
王年勝
王年富
曾顯
王勇量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盈竣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力
被 告 王年斗
王蘇德櫻
王玉珍

王年勲
王年昭

王年沐
王興仲

王興煒
王興錄
王年鴻
王年洲
王年祥

王年鍊

王年炘

王年楓

劉王桂蘭
王興琪

王興烽
王鄒照英
王興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年武
被 告 王興祥
王興智
王榮坤
王年煥
王興尉
王年春
王興華
王勇智
王興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年家
被 告 王年鑫
王年米
王年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王年盛
王年金
王興泉
王興亮
王金珠

王金嫻
王邱阿日

王興北
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曾靖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年炎
被 告 王興浪
王興國
王興昌
王興城
王興宏
李金葉
訴訟代理人 王萬源
被 告 王興福(王年郁之繼承人)

王興針(王年郁之繼承人)

王緞妹(王年鐘之繼承人)

王興隆(王年鐘之繼承人)

王興發(王年鐘之繼承人)


王興銘(王年鐘之繼承人)

王芬蘭(王年鐘之繼承人)

王興山(王年鐘之繼承人)

王桂玉(王年鐘之繼承人)

增智(王年鐘之繼承人)


廖增華(王年鐘之繼承人)


李麗鳯王興江之承當訴訟人)


張訓由(王鳳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李麗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麗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10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就被告姓名「李麗鳳」之記載,均顯係誤載,皆應予更 正為「李麗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