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31號
TYDM,111,附民,331,202209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陳華翎

被 告 周淑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435號起訴書所載之詐欺等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否認犯行,當時我不知道對方是詐騙,我自己也 被他們騙了500多萬元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