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幸
選任辯護人 劉庭恩律師
王聖傑律師
蔡閔涵律師
被 告 阮明珍
選任辯護人 黃雅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9937號、第9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幸、阮明珍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陳美幸、阮明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2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1 年6月14日執行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 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 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9 月8日訊問被告 陳美幸、阮明珍後,被告2人均否認涉犯上開罪嫌,然相關
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經過,有證人范翠、陳振宗證述在案,並 有被告陳美幸與被告阮明珍、「阮紅」、「Tim Tim」之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現 場照片及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鑑定報告等件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四、衡諸被告2人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 重罪,衡量人性於面臨重罪刑責時確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另被告阮明珍於偵查中亦有藏匿於旅館之客觀事實,足認被 告2人均有逃亡以逃避刑責之虞。又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就 運輸毒品之動機及經過均避重就輕且多有歧異之處,並與證 人范翠所證述內容不符,堪認有勾串共犯之高度可能,故認 上列羈押之原因仍存,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 ,而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均應自111 年9 月14日起 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