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亮亮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第一審確定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909號、移送併
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1221號、第38161號、111年度偵字第22
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亮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 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亮亮(下稱聲請人)不 服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15 日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並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 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 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法 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游紅桃
法官 鄧瑋琪
法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