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24號
TYDM,111,聲,302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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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鎮東


具 保 人 廖郁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郁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未獲, 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且查無受刑人在監 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 察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確有逃匿之事實。從而,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 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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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