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14號
TYDM,111,聲,281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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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騰嶽(原名高世吉)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騰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騰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 5月1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9月7日核 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9月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8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12年6 月5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4月10日,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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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