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健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健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健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 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 於111年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周健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 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9年6月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67132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