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799號
TYDM,111,聲,2799,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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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山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20日送監 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 9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趙山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原簡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於1 06年1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兩案,並於111年9月7日經法 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 110166306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 14年7月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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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