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ANDASAK WATTHANA(中文名:瓦塔納;泰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NDASAK WATTHAN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ANDASAK WATTHANA,經本院於民國1 09年12月8日以109年審簡字第915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 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訴字第10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且上 開2判決,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0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3月。受刑人並於109年1月16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 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109年1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30號 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原為112年12月11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屆滿日為112年10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31號函文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從上開所述可知本院亦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 8日,詳如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右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