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398號
TYDM,111,聲,2398,2022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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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
受 刑 人 袁恆郁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 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裁定 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然該誤 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表:
欄位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恆郁因犯竊盜案件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恆郁因犯交通過失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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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