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034號
TYDM,111,聲,203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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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具保宋奇原(原名宋楷乂)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 ,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 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 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宋奇原於民國111年9月4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 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 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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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