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2025號
TYDM,111,桃簡,2025,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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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佳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總毛重零點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之合法性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甲○○於民國108、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495、 49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03、84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 定,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既屬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3年內再犯之情形,則檢察官依法予以追訴,自屬合法。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累犯之記載不予引用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甲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於施用前 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㈡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惟除提出被告前案 紀錄表外,並未具體說明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之情形,參以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裁定意旨,應認檢察官就此部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



,本院自毋庸為相關之調查及認定,僅需將被告之前案紀錄 納入「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審酌刑度即足。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罪,前 既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 處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參,卻仍漠視法令之禁制,而再為本案之犯行,未能徹底 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並未具有戒除毒癮之決心,惟衡 諸施用毒品犯罪所生之危害,實已殘害自身健康為主,對於 社會治安與他人權益之侵害尚屬非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 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業工、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卷第11頁及第15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毛重:0.60公克、總淨重:0 .391公克、驗餘總毛重0.598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 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卷 第12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 之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裹前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 ,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 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 字第64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易 科罰金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 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1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毒偵緝字第495、49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03、849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6 月13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住處頂樓,以 燃燒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6月14日下午4時24分許,因交通違規,為警在桃 園市○○區○○○街0號前為警盤查而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6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 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 佐證,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1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 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 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 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意 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是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亘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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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