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1年度,1549號
TYDM,111,桃簡,1549,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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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5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俊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鐘俊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所為極易滋生其他犯 罪,非但影響社會治安,亦危害國人身心健康,顯屬非是,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並參以被告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持有毒品之 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宣告沒收;至包裝上開毒品之該等包裝,因其內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析離亦無實益,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 視,併予沒收。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 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內容 備註 1 愷他命 1罐 毛重12.3143公克,純質淨重為4.7618公克 偵卷第177頁 2 愷他命 4包 毛重20.7212公克,純質淨重15.6746公克 偵卷第173頁 3 毒品咖啡包 4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毛重26.381公克,純質淨重0.7156公克 偵卷第175頁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5861號
  被   告 鐘俊傑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俊傑明知愷他命、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 在桃園市桃園區凱悅KTV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 0年4月15日0時2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0○0號 前為警查獲,並扣愷他命1罐、愷他命4包、含甲基甲基卡西 酮之毒品咖啡包4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鐘俊傑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平鎮分局函2份、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3份在 卷可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諶怡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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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