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866號
TYDM,111,易,866,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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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安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2036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簡字
第13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鄒安達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初某時,在桃園 市○○區○○○路000巷00號,徒手竊取告訴人鄒安鵬所有之公事 包(價值新臺幣【下同】7,777元),得手後旋即逃逸。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 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須告訴 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惟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參(見壢簡卷第29至31頁 ),屬五親等內血親關係,是被告所涉本件竊盜罪部分,依 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111年8月 31日業已具狀撤回本件竊盜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 可參(見壢簡卷第41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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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