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84號
TYDM,111,易,584,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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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匯庭


上列被告侮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匯庭涉犯侮辱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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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