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58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匯庭上列被告侮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林匯庭涉犯侮辱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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