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富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1年度執緩字第357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富舜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富舜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桃交簡字第3 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 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於11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受刑人 經傳喚後當庭表示聲請撤銷緩刑。核受刑人所為,符合刑法 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 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2月8日以110年度桃 交簡字第3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自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及應於緩刑 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於111年1月12日確定等情 ,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
㈡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傳喚執行緩刑條件,當庭表示 受刑人因罹患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大重疾病,其妻亦患有 癌症,每月均需回診就醫,與地檢署法治教育課程時間衝突 ,難以配合,且尚須繳交心得報告等資料,造成受刑人壓力 甚大,希望繳交易科罰金等情,有該署111年8月25日執行筆 錄附卷為憑,足見受刑人顯無履行緩刑條件之意願,其違反 緩刑所附負擔之情節應屬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