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尚儒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
1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尚儒與告訴人葉益伶為配偶,2人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 民國111年6月20日20時1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街00巷0弄 0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頭部,再以 腳踹告訴人,致其受有右臉頰紅腫、右上內唇擦傷、左臉頰 瘀腫及雙手上臂疼痛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佐,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