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諺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04
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168號、第2261號、第2262號、第2263號
、第2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如附件之起訴書所示,因認被告陳諺宇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二、按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定有明文,再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 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該法第8條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陳諺宇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 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 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 8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而容任他 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 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110年8月30日前某時,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 訊軟體LINE暱稱「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與彭春檳聯繫 ,佯稱可透過台灣亞馬遜跨境購物平台代購獲利云云,致彭 春檳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30日9時50分許,在新竹縣○○鄉○○ 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轉帳新臺幣1萬8,000元至上開陳諺 宇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此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1 年度偵緝字第677號起訴書之起訴事實,並認被告陳諺宇 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本件起訴意旨 亦係因被告陳諺宇提供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致本件告訴
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是本件與上開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起訴之案件具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關 係,乃屬法律上同一案件。
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起訴案件,於111年8月4日繫 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 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而 本件則係於111年8月8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可憑 ,本件繫屬既在上開另案繫屬之後,則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 前段自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而應依首開法條,逕行 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000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1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2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26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168號
被 告 陳諺宇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現居新竹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諺宇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 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 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 30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提供予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 欺如附表所示之張瑈恩、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陳佳懷 ,致張瑈恩、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陳佳懷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帳戶。二、案經張瑈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林新忠、 萬宏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陶慧娟訴由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廖峻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諺宇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上開帳戶為被告申設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陳諺宇、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廖峻毅、被害人陳佳懷於警詢中之指證 證明告訴人陳諺宇、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廖峻毅、被害人陳佳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之事實。 3 被告上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申用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陳諺宇、林新忠、萬宏霞、陶慧娟、廖峻毅、被害人陳佳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 二、被告固以帳戶遺失置辯,惟查:
㈠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係存戶持有該帳戶內款項 之證明,帳戶提款卡具有自帳戶即時提取該帳戶內之款項、 轉帳,甚至變更密碼、臨時借支現金等功能,由重要性、方 便性而言,若非隨身攜帶,亦必妥為保存,不使之輕易外流 ,若不慎遭竊或遺失提款卡,金融機構均有提供即時掛失、 止付等服務,以避免存款戶之款項被盜領或帳戶遭不法利用 ,為維護自身權益,殊無不儘速辦理掛失止付之理,且辦理 該等手續,實屬輕而易舉,並無何特別困難或不便之處,從 而竊得或拾獲他人帳戶提款卡之人,因未經失主同意使用該 帳戶,自無從知悉失主將於何時掛失止付,恐其不法取得之 帳戶隨時有被失主掛失止付之可能,致因已掛失止付而無法 使用該帳戶或轉入該帳戶之款項因而無法提領,自不敢冒此 風險,貿然使用該帳戶做為詐欺帳戶。
㈡復參以本案告訴人等匯款後,該帳戶旋即遭人將前開款項全 數提領取出,此觀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即明,更可見詐欺 集團在向告訴人為詐騙行為時,確有充分把握該帳戶不會被 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況就詐騙集團而言,該集團既有意以 人頭帳戶收贓,當無選擇隨時有掛失或帳戶所有人預先提領 等風險之帳戶使用,蓋現今社會多有貪圖小利而租售帳戶之 人,僅需些許代價,即可取得無風險之帳戶使用,實無勉強 使用遺失或詐得帳戶之必要,否則,若帳戶所有人在詐騙集
團成員取贓前,先行提領或掛失,詐騙集團即無法遂行詐財 目的。
㈢另被告自承:伊台新的密碼好像是54783,但伊有在提款卡上 貼密碼,伊於110年4月底遺失上開帳戶,而且遺失上開帳戶 不久後,伊就接到台新銀行通知變成警示帳戶等語,然查, 本件告訴人林新忠等人之匯款時間係於110年8月,可認被告 上開所述不實,且被告一方面自承知悉上開帳戶之密碼,復 又稱有貼上開帳戶之密碼在提款卡上,說詞反覆不一且顯然 矛盾,可認被告上開所述係屬臨訟置辯之詞而難以採信。 ㈣從而,被告前揭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自無足採,應堪 認定上開帳戶應係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為 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 穎 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 慧 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方式 金額(新臺幣) 1 告訴人張瑈恩 110年8月30日9時23、25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5月間起,以Clubhouse社交APP暱稱「陳進榮」之人,向告訴人張瑈恩佯稱有1投資型交易合約可獲利云云,告訴人張瑈恩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10萬元、6萬元 2 告訴人林新忠 110年8月30日9時47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8月22日上午10時起,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婷婷」之人,向告訴人林新忠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告訴人林新忠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3萬元 3 告訴人萬宏霞 110年8月30日11時12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8月21日13時37分起,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Tyrone」之會員,向告訴人萬宏霞佯稱有1博奕網站可獲利云云,告訴人萬宏霞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4萬元 4 告訴人陶慧娟 110年8月30日11時35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臉書暱稱「李國來」之人,向告訴人陶慧娟佯稱有1投資平台有漏洞可獲利云云,告訴人陶慧娟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10萬元 5 被害人陳佳懷(未提告) 110年8月30日19時55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10年8月中旬起,以交友軟體ZOE暱稱「SMILE」之人,向被害人陳佳懷佯稱推薦投資理財平台可獲利云云,被害人陳佳懷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4萬5,000元 6 告訴人廖峻毅 110年8月28日13時24分、110年8月30日10時16分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110年8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依依」之人向告訴人廖峻毅佯稱:推薦遊玩五分彩遊戲,但須先匯款才能開始遊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 1萬元、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