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9號
TYDM,111,審交簡附民,19,2022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邱顯彬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邱玉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0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