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黃浩謙
被 告 王山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88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