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54號
TYDM,111,單禁沒,954,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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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衍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9195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衍明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91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 之第一級毒品1包(含袋毛重0.5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 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 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衍明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1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 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 0.5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1.02.09)1紙在卷 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本件 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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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