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503號
TYDM,111,單禁沒,50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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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孟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監視器壹個、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陸孟麟涉嫌妨害秘密案件,因告訴人撤 回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調偵字第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小型監 視器錄影設備1台、記憶卡1張,屬被告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 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 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 條之3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妨害秘密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稽。扣案之監視器1個、記憶卡1張,均係供被告犯刑法 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所用之物,其內存有告訴人非公開活 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竊錄內容,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有竊 錄影片截圖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確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 及物品,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 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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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