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馨榮(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
第16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0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馨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判處罪刑確定,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 第146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則認無 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相關,而不予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 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民國100年4月25日報告編號DR00-0000- 00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 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 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 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 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海洛因 有 ⒈實際驗得毛重:251毫克 ⒉驗前淨重:9毫克 ⒊檢驗耗損量:5毫克 ⒋驗餘淨重:4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