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123號
TYDM,111,單禁沒,1123,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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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和



本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1年度聲沒字第117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9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和涉嫌施用毒品案件(下稱「本案 」),受先前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下稱「前案」),本案 因而簽結;扣案之殘渣袋一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餘詳 如附件聲請書)。
二、法律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2104號 裁定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民國111年6月7日入所、7月11日 出所),並由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426、6256號、11 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279號併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又被告在本案涉嫌於111年6月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時 間在前案觀察、勒戒之前,而適用前案同一處遇程序,本案 因而簽結等情,亦有檢察官簽呈可佐(本案毒偵卷97頁)。 ㈡本案查獲時,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編號DJ000-0000檢驗報告,本 案毒偵卷33、45、49頁),核屬違禁物,應與無法析離成分 之包裝袋,一併依前揭條文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取樣鑑 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四、綜上,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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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