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63號
TYDM,111,單禁沒,1063,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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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永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1年度執聲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餘淨重共伍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福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 0年度偵字第1055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粉末檢 品5包(合計淨重3.45公克,驗餘淨重3.43公克,純度25.36 %,純質淨重0.87公克)及塊狀檢品1包(淨重2.43公克,驗 餘淨重2.42公克,純度86.28%,純質淨重2.10公克),經送 鑑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554號為不起訴處分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0年度偵字第10554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 該案中扣得之粉末檢品5包(合計淨重3.45公克,驗餘淨重3 .43公克,純度25.36%,純質淨重0.87公克)及塊狀檢品1包 (淨重2.43公克,驗餘淨重2.42公克,純度86.28%,純質淨 重2.10公克),分別經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乙節,亦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5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023010370號 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6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 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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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