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1年度,1號
TYDM,111,原重附民,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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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文進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
鄒妙琴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
被 告 邱俊瑋

李銘維

陳世中
江偉達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 彭宇住○○市○○區○○里00鄰○○○00號
陳智杰
被告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福
楊秀鳳
被 告 盧胤
徐海淯
陳睿紘

吳冠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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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