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李文進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 鄒妙琴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號 被 告 邱俊瑋 李銘維 陳世中 江偉達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 彭宇瑍 住○○市○○區○○里00鄰○○○00號 陳智杰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福 楊秀鳳被 告 盧胤褰 徐海淯 陳睿紘 吳冠穎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