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42號
TYDM,111,原易,42,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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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179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健鑫於民國111年4月24 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巷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 龜山樂善店前,見方健哲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以鑰匙啟動機車,竊取該機車(含置物箱之現金新 臺幣1800元、統一超商ICASH卡1張)得手後旋騎乘離去,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111年7月1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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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