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3號
TYDM,111,交重附民,3,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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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莊祿二

黃桂英
莊寶珍
莊祿生
莊寶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邱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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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