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翎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林江涯
選任辯護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程宏道
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律師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陳羽晴
選任辯護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張永昌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
判決(下稱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所附附件一、附件二應更正為如本件附件一、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所附附件一、附件二,因正本製作時列印方 式有誤,致原判決正本所附附件一、附件二與原本不符,惟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將原判決正本關於附件一
、附件二部分,更正為如本件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