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旺辰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林祐增律師
被 告 游雨傑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林逸儒
選任辯護人 徐慧齡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經檢察官聲請
更正,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貳、三、(四)關於「1千元紙鈔63張」,應更正為「1千元紙鈔64張」;附表四編號44關於「一千元紙鈔63張」,應更正為「一千元紙鈔64張」。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二、被告游雨傑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被告游雨 傑扣案物品為64張1千元紙鈔,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甲、貳、三、(四)及附表四 編號44誤載為「1千元紙鈔63張」,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