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曾文耀
一、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11年8月19日竹監裁字第50-KAU05
404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
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
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