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鄭伯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79-NA-000378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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