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81號
SCDV,111,訴,88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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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湯崇倫

被 告 馬艷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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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