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朱建忠
林秀惠
被 告 張秋菊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進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澤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益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雪華
林漢楨
林漢賢
林漢杰
林漢鈞
林烱棻
林烱倫
林烱民
林烱瑞
蔡勤
林維明
林維盛
林淑慧
余浩銓
余麗琳
余玉貞
林余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秋菊、林育進、林宏澤、林慶益為被告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焜雄於民國111年7月24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憑。茲張秋菊、林育進、林宏澤、林慶益為林焜雄之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張秋菊、林育進、林宏澤、林慶益為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