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9號
SCDV,111,訴,189,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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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朱建忠
林秀惠
被 告 張秋菊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育進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澤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益即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雪
林漢楨
林漢賢
林漢杰
林漢鈞
林烱棻
林烱倫
林烱民
林烱瑞
蔡勤
林維明
林維盛
林淑慧

余浩銓
余麗
余玉貞

林余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秋菊林育進林宏澤林慶益為被告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林焜雄於民國111年7月24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憑。茲張秋菊林育進林宏澤林慶益為林焜雄之繼承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張秋菊林育進林宏澤林慶益為林焜雄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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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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