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43號
SCDV,111,補,943,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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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宣宥浩
法定代理人 王敏
被 告 宣昶有

被 告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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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