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泉鑫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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