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瑪希蘿(DE ROXAS BUENALYN MARCELO)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莎(Nova-Lyn Villamor Rosete)間履行協議事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