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8號
SCDV,111,補,838,202209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呂有妹
被 告 傅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逢勳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