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欣柔
張有良
練育豪
蔡夢依
彭繹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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