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瓦斯外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1年度,50號
SCDV,111,小上,50,202209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富禾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嘉
被 上訴 人 劉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外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
月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 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本院收狀日:111年7月27日)以 其對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 第一審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依法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 呈(見本院卷第13~14頁),上訴人卻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 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難認 屬合法,且本院無庸命上訴人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1/1頁


參考資料
富禾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