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曾添福
被 上 訴人 曾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
本院竹北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4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 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8條、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文。又以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 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裁判, 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 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並應揭 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再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等 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理由略以:本人非常不服,被上訴人非常可惡,上訴人隔壁 鄰居看到被上訴人在偷東西,被上訴人竟還跟上訴人鄰居說 :「你在看XX」,上訴人鄰居怕得要命;另原審判決上訴人 勝訴金額太少,上訴人請求新臺幣(下同)3萬元已很少了。 為此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8,500元等語。 三、經查:
㈠原審判決係斟酌全辯論意旨,就上訴人所為主張(被上訴人於 原審未曾到庭,亦未曾提出書狀),依法定證據之調查程序 ,並依調查之結果,認被上訴人之竊盜行為,致上訴人受有 氧氣、氬氣等氣體之損失共1,500元,命被上訴人應予賠償 。上訴人其餘請求,即:運費8,000元、尋找遭竊物費用20,
000元、噴漆(把氣瓶回復原狀)費用2,000元等,因上訴人未 舉證證明確曾支出運費及遭竊物尋找費,且尋找遭竊物所生 費用,係上訴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所伴隨之支出,與被上訴人 之有責行為間欠缺因果關係,故原審認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 尚屬無據,無從准許。而裝有氧氣、氬氣之氣瓶所有人振豐 行氣體有限公司,迄原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請求上訴人 用噴漆將氣瓶回復原狀,上訴人自無受到噴漆費用之實際損 害,因此原審認為上訴人請求噴漆費用,亦難謂有理。 ㈡上訴意旨稱被上訴人行為可惡、似曾對上訴人隔壁鄰居口出 恫語等情,與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實無相干,且與上訴人請 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無涉。上訴意旨另稱原審判決其勝訴金 額過少一節,僅係單純表達對原判決不服之意,亦難認對原 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有所表明。再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 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以 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條、469條所列各 款之事實,無從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 ,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第 二審訴訟費用額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