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07號
SCDV,111,司聲,507,202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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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簡麗蘭


相 對 人 王振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振懿設籍於新竹○○○○○○○○○ ,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代位清償相對人擔任法定 代理人之公司債務之過程及債權讓與之通知,為此爰依法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銀 行收據、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債務清償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戶籍目前確實設於新竹 ○○○○○○○○○,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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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