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94號
SCDV,111,司聲,394,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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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羅仕宏



相 對 人 羅仕發

羅吉伸
羅仕賢
羅仕淼
羅仕甡
羅秋雲
羅仕信

羅仕福
羅仕任

羅仕基
羅仕日
羅仕渂
羅仕榮
羅際鈞
羅際魁
羅際森
羅仕洽
羅仕永
羅仕桂
羅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 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 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 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97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 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聲請人支出之訴 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新竹縣竹北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4紙等相關單據資料,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
㈠、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發函命相對人於收文7日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惟相對人逾期並未提出 或表示意見,先予敘明。
㈡、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訴字第97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訴訟 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 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 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聲請人、 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 如附表所示
㈢、又其中羅仕發原應給付羅仕宏新臺幣(下同)756元,羅仕宏 則應給付羅仕發983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 後,羅仕宏應給付羅仕發之金額為227元(計算式:983-756 =227)。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957元 由相對人羅仕發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33,000元 由聲請人羅仕宏預繳 合 計 67,957元 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 應給付羅仕宏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羅仕發之訴訟費用額 1 羅吉伸 595988/0000000 7,598元 3,690元 3,908元 2 羅仕賢 288440/0000000 3,678元 1,786元 1,892元 3 羅仕淼 288440/0000000 3,678元 1,786元 1,892元 4 羅仕甡 362100/0000000 4,617元 2,242元 2,375元 5 羅秋雲 362100/0000000 4,617元 2,242元 2,375元 6 羅仕信 122180/0000000 1,557元 756元 801元 7 羅仕福 122180/0000000 1,557元 756元 801元 8 羅仕任 122180/0000000 1,557元 756元 801元 9 羅仕發 122180/0000000 1,557元 無(已抵銷) ----- 10 羅仕桂 544340/0000000 6,940元 3,370元 3,570元 11 羅仕渂 135530/0000000 1,728元 839元 889元 12 羅仕基 350486/0000000 4,469元 2,170元 2,299元 13 羅仕日 135530/0000000 1,728元 839元 889元 14 羅仕宏 149926/0000000 1,911元 ----- 抵銷後為227元 15 羅仕榮 595988/0000000 7,598元 3,690元 3,908元 16 羅際鈞 162906/0000000 2,076元 1,008元 1,068元 17 羅際魁 162906/0000000 2,076元 1,008元 1,068元 18 羅際森 162906/0000000 2,076元 1,008元 1,068元 19 羅仕洽 222157/0000000 2,832元 1,375元 1,457元 20 羅仕永 222157/0000000 2,832元 1,375元 1,457元 21 羅金連 100025/0000000 1,275元 619元 656元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 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 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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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