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3號
SCDV,111,司消債聲,3,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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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修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以一0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十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張修豪前經鈞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且所提更生方案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86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聲請人依照更生方案繳納第 一期及第二期款項各新臺幣(下同)32,174元後,因新冠肺 炎疫情導致收入銳減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向鈞院聲請展延獲 准以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 期限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應延至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㈡、聲請人原任職world gym新竹巨城分公司,因疫情影響,於11 1年1月份僅能領取底薪,二月份公司通知因業績未達當月標 準需「降職」及更換分公司。聲請人考量近一年在world gy m工作收入不甚穩定,且world gym公司文化以業績掛帥,一 旦當月業績未達標,次月就會降職調薪,容易影響更生還款 。於是聲請人在111年4月份改至健身工廠新竹光埔店,目前 為試用期,5月份薪資為22,627元、6月份薪資為24,896元、 7月份薪資34,149元。聲請人到健身工廠後,每月薪資收入 逐漸提升,原本預計應可以在9月份如期按照更生方案清償 債務,然聲請人在8月間因感染新冠肺炎,8月2日至8月9日



依法必需在家隔離,導致獎金部分無法再提升,聲請人估計 8月份本薪加獎金應只有3萬初頭,故9月份無法履行更生方 案。
㈢、聲請人預計在10月份將升任為正職員工,且目前新竹光埔店 會員人數穩定,聲請人努力工作,每月獎金應可以再成長, 估計升任正職員工後每月薪資收入可以達4-5萬元,聲請人 預估在12月份即可如期履行更生方案。聲請人非常有誠意想 要處理債務,然一再因疫情影響收入,聲請人希望自己工作 收入得早日穩定,而依法將更生債務清償完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0年11月3日以109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又債務人 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民事裁定准許「履行期限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應延至中 華民國111年9月15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債務人5、6、7月薪資明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暨送達證明等件影本為 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 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 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又查,債務人具狀表示業已依更 生方案自111年1月起已繳納2個月更生款項,此有債務人聲 請狀在卷可稽。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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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巨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