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0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采甯即葉雅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竹縣○○鎮○○里0鄰○○街00 號」,即竹東鎮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 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 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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