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劉麗媛即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之1)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 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提出聲報,爰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各 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同意書及簿冊保存人 同意書等件為證。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英商立隼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1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同意書及簿冊保存人同意 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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