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21號
SCDV,111,司,21,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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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麗媛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之1)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 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提出聲報,爰依公司法第 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陳湉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各 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同意書及簿冊保存人 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英商立隼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1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同意書及簿冊保存人同意 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 陳湉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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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