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寶聲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肆仟伍
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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