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9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魯文義
謝琮閔
彭冠維
一、債務人魯文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0,391元,及自民國1
1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魯文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謝琮
閔、彭冠維負清償責任,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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