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62號
SCDV,110,司執消債更,62,202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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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辜志華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0年10月1 2日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6月15日以新 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更62字第020603號函請全體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本件僅有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惟人數 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額僅佔總債權額之41.05% ,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 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 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 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爰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如附件二所示加以限制。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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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