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振宏
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0年3月30 日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6月15日以新 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更25字第020602號函請全體債權人於 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 否同意。本件僅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 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額僅佔總債權額之49.46%, 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 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 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爰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應如附件二所示加以限制。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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